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阳江市档案管理规定》
的有关条款,为有效地利用和保护档案,积极提供档案为机关、团体及社会各界服务,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 凡查阅利用馆藏未开放档案资料,须持有单位介绍信或
证明,经市档案馆批准同意方可查阅利用档案资料。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已开放的档案,须经国内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档案馆同意,查阅未开放的档案,须经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三、 查阅者要填写《查阅档案资料登记表》,并要主动提供
利用效果,及时反馈档案利用信息。
四、 查阅者要听从管理人员的指导,负责所借档案、资料的
安全、保密和完整,所查阅的档案资料要依时归还。
五、 查阅者在查阅档案资料中要小心翻阅,不得拆散案卷或
剪文件;不得卷折和污损案卷;严禁在档案资料上划线,打圈,批注和涂改。
六、 档案资料原则上不准外借,如特殊需要,须经馆长同意。
七、 凡查阅“三密”文件须经本馆领导同意方能查阅,如需
复印须经馆长同意,报市保密委或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批准,但复印件要定时交还。
八、 未经同意,不得摄制、翻印、复制和公布档案。
九、 凡违反查阅制度造成损失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
法》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十、利用档案收费办法,按国家和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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