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照片档案管理,建立和健全照片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开发利用照片档案信息资源,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照片档案: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及个人在社会活动中通过摄影器材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以感光材料或电子储存材料为载体,以影像为主要反映方式的历史记录。
凡来本馆查阅照片档案,须持有效证件(身份证、军人证、律师证、学生证、护照等)或有关介绍信,证明查阅者身份、查阅目的、范围,并进行查阅档案登记,方可接待。并做好利用照片档案登记。
本馆所存照片(含底片)一律不外借。利用照片档案,只提供扫描后的照片电子文件,并收取工本费。
档案馆工作人员应注意照片的著作权,当摄影者不是档案馆的人员或不详时,要限制该照片的利用范围,特别是不能用于商业用途,个别照片只供馆内使用。
利用者在利用档案馆的照片时,不管是用于非商业用途(如时事、公益性的宣传和展览),还是用于商业用途(如出版发行、广告、用于商业场所),都必须遵守以下规定,并签名承认有关承诺:
利用照片不能作非法和不道德的用途。
利用者应保证照片只限于该次该项目使用,不能再用于其他商业或非商业用途,也不能送给或出售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作任何用途使用。
利用完毕后,利用者应销毁光盘或删除照片电子文件或将其退回档案馆。当需再次利用照片时,应向档案馆再次申请。
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在照片上注明“阳江档案馆馆藏”或另外用文字说明。
如果利用照片是用于商业用途,还须遵守以下规定:
根据不同情况,档案馆对于著作权属于档案馆的照片,可酌情收取照片的著作权使用费,但不会转让著作权。
当照片的著作权不属于档案馆时,利用照片应征得摄影者的同意。
当照片能清晰显示某个(或某些)人的相貌时,利用照片应征得相关肖像当事人的同意。
利用阳江档案馆照片档案承诺书
本人(本单位)(以下称利用者)利用档案馆的下列照片,共张,档号为:
利用者利用档案馆的照片,是用于非商业用途,利用者保证以上照片只用与利用者的项目之用,并遵守以下约定,否则,将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利用者利用阳江市档案馆的照片,应交纳照片的档案保护费和加工制作费,不涉及版权转让。
利用照片不能作非法和不道德的用途。
利用者应保证照片只限于该次该项目使用,不能再用于其他商业或非商业用途,也不能送给或出售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作任何用途使用。
利用完毕后,利用者应销毁光盘或删除照片电子文件或将其退回市档案馆。当需再次利用照片时,应向档案馆再次申请。
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在照片上注明“阳江市档案馆馆藏”或另外用文字说明;对照片作了修改的要注明。
单位名称:签名:
年月日
利用者利用档案馆的照片,是用于商业用途,利用者保证以上照片只用于利用者的项目之用,并遵守以下约定,否则,将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利用照片不能作非法和不道德的用途。
利用者应保证照片只限于该次该项目使用,不能再用于其他商业或非商业用途,也不能送给或出售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作任何用途使用。
利用完毕后,利用者应销毁光盘或删除照片电子文件或将其退回档案馆。当需再次利用照片时,应向档案馆再次申请。
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在照片上注明“阳江市档案馆馆藏”或另外用文字说明;对照片作了修改的要注明。
当照片的著作权不属于阳江市档案馆时,利用照片应征得摄影者的同意。
当照片能清晰显示某个(或某些)人的相貌时,利用照片应征得相关肖像当事人的同意。
单位名称: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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