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区(江城区)住房保障规划(2013-2017)(规划文本)
来源:市住建局 时间:2017-11-10 16:09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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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背景

住房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困难家庭基本需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和供应体系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时,提出要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要努力把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办成一项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德政工程。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同时要求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广东省省委、省政府把解决人民群众的住房困难作为实现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来抓。20122月,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住有所居目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该方案提出应根据确定的保障对象、方式和标准,开展需求申报,以需定建,制订建设规划。

阳江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把解决各类人群住房困难问题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和环节。2012年,阳江市人民政府制定了《阳江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阳府〔201228号),要求开展需求申报,并在需求调查基础上编制建设规划。2013年,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制定了《阳江市住房保障需求调查工作方案》,委托广州大学房地产研究在城区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居民进行深入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编制了《阳江市区(江城区)住房保障规划(2013-2017)》。规划为解决阳江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广覆盖和可持续的住房保障体系,实现住有所居奠定了重要基础。

第二条 规划范围和期限

本规划范围为阳江市城区(含市直单位和江城区),辖区范围为江城区所辖各街道办事处(镇),具体包括南恩、城南、城东、城北、岗列、城西、中洲、白沙共8个街道办事处,以及埠场双捷2个镇规划期限为2013-2017年。

第三条 住房保障对象

本规划的覆盖范围为,阳江市城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有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租住的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阳江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包括符合上述条件的上岸渔民家庭)。以及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非户籍常住人员。

第四条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实现阳江市居民“住有所居”,适应阳江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可持续的住房分类供应体系,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困难家庭基本居住需求;切实解决阳江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改善居民基本居住条件。

第五条 规划原则

本规划编制遵循以下原则:

1. 结合实际,因地制宜

结合实际,是要求住房保障工作牢牢紧扣阳江市城区实际情况,服务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因地制宜,是要求根据阳江市城区不同街(镇)的状况或困难群众的保障诉求,采取适宜的保障方式。针对不同街(镇)和不同保障人群的保障诉求,区别对待,因时、因地、因人而异。

2. 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结合阳江市财政能力和居民的实际需要,把保障范围和标准设定在合理、客观的范围,既满足群众的居住需要,又不对地方财政造成过大的压力,根据地方财政实力增强逐步扩大保障覆盖面。

3. 以需定建,分类保障

根据调查反映的住房保障需求,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动态申报机制,及时掌握各类保障对象需求状况,根据住房保障需求和地方财政状况,及时制定和调整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保障规划要求区分和识别不同保障对象的需求,提供差异化住房保障方式。

4. 产品多样,机制创新

产品多样,是采取多种形式建设保障性住房,提供灵活多样的保障产品,满足不同的保障需要。机制创新则要求先行先试,创新工作机制,为妥善解决资金、土地等瓶颈问题、加快各项工作推进提供制度保障。

第六条 规划依据

1.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委《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201091号)

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纲要2009-2020)》(粤府2009153号)

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

《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粤府令第18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进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实施办法》(粤建村2013172

《阳江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阳府〔201228号)

阳江市深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工作方案(20122014年)》(阳府办〔201250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文件。

2. 上层次规划及相关规划

《广东省城镇体系规划(20062020)》

《阳江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72020)》

《阳江市江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

其他相关规划

第七条 规划协调

本规划为切实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提供综合指导,规划期内保障性住房建设数量、规模、结构和空间布局是阳江市区近期住房保障工作的政策依据。在规划期限内,与阳江市区住房保障工作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二章 住房现状和住房保障需求分析

第八条 住房现状

近年来,阳江市城乡居民居住条件得到一定改善,居住面积不断增大,居住环境不断改善。2010年全市城乡居民人均住房面积为32.22平方米,江城区城乡居民人均住房面积为33.80平方米。城市住房保障工作取得新进展,2010年到2013年,阳江市区累计解决1350户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620户,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解决730户。

第九条 可供分配保障性住房数量分析

2013年新开工建公共租赁住房316套,将于201411月完工,用于解决符合2013年住房需求调查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条 城镇户籍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需求

根据阳江市住房保障需求调查,2014-2017年城镇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数量为901户,拟全部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解决住房问题。

第十一条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住房保障需求

规划期内,阳江市城区新就业职工保障需求总量为115户。规划期内,符合保障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需求量为446户,考虑合理的流转周期和较强的需求弹性,按三年为一个流转周期,每年解决三分之一计算,需要公共租赁住房149套。

第十二条 城市直管房改造住户住房保障需求

规划期内,阳江市城区将启动直管房改造计划,逐步改造400套(栋)年久失修、住用不安全的直管公房,影响的家庭有441户,这些家庭需要政府提供租赁型安置房。

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量

规划期内,保障性住房建设量由2013年实际新增供应量和需求调查确定的保障需求量两部分构成。2013阳江市城区新建公共租赁住房316套。根据供应现量与各类人群住房保障需求情况配比,2014-2017年保障性住房需求量为1290套(户),全部通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因此2013-2017年,阳江市城区需新建公共租赁住房1606套,解决1903户家庭(个人)的住房困难(其中149套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446位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需要)。

第三章 住房保障规划目标

第十四条 住房保障总体目标

规划期内,逐步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进一步完善多渠道、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引导形成合理的住房消费结构。稳步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保障性住房供给比例,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的住房需求逐步提高辖区居民居住水平

到规划期末年,健全具有阳江特色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实现阳江市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得到保障。形成覆盖至中等偏下收入群体,包括外来务工人员的、多层次的、可持续的住房保障体系,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的住房需求。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阳江市城区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左右,户籍最低收入家庭实现住房“应保尽保”,户籍家庭基本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第十五条 住房保障中长期目标

完善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形成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形成健康的房地产市场和结构合理的住房结构体系。加大住房保障力度,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完善住房保障制度;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到2020年形成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实现中低收入家庭户均租住或拥有一套住房,实现保障性住房覆盖率20%以上的目标,使包括常住居民在内全体家庭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逐步实现城乡住房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六条 住房保障总量目标

阳江市城区住房保障以实物配租为主。规划期内,阳江市城区共需新建公共租赁住房1606套,解决1903户家庭(个人)的住房困难(其中149套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446位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需要)。结合阳江市财政实力和住房困难缓急程度,规划期内阳江市每年住房保障任务量分别为:2013年建设公共租赁住房316套,2014年建设公共租赁住房300套,2015年建设公共租赁住房350套,2016年建设公共租赁住房350套,2017年建设公共租赁住房290套。

第十七条 住房保障分项目标

1. 住房公积金发展目标

逐步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规划期末,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覆盖面达到80%。

2. 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目标

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项目建筑面积、套型结构、室内装修标准和相应配套设施。保障性住房主要满足群众基本需求,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为主。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规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

优化保障性住房规划布局设施配套。保障性住房布局应体现区域均衡和职住平衡,减少保障对象的通勤成本。公租房项目规划设计要遵循建筑节能要求,体现岭南建筑风格。

3. 住房质量目标

住房是群众安身立命之所,质量安全至关重要。要加倍重视工程质量建立健全经济、适用、环保、节约资源、安全的住房标准体系。完善住宅建设质量管理机制,严格住房建筑质量管理鼓励使用节能新材料新技术,进一步提高新建住宅的综合性能。全面推进住宅产业化,引导住宅工程质量创优全面提升住宅工程质量,优化居住环境。到规划期末,住宅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率达到95%住宅工程质量验收优良率大于80%。

4. 居住环境目标

进一步优化保障性住房社区环境,提升社区服务水平;加强社区环境卫生清洁力度,倡导绿色环保、文明和谐的生活方式;加强社区文化建设,以实现和谐社区为目标,建设社会各阶层混居型社区注重居住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进一步加强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维护社区的生活秩序,营造优美的社区环境,提升社区质量和品质,加快推进和谐社区的建设,增强群众幸福感

推行物业管理社会化专业化,扩大保障性住房社区物业管理覆盖率。完善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提高小区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使居民享受方便快捷、周到细致、优质高效、安全可靠的物业服务。到规划期末,新建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覆盖面达到100%

第四章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和用地规划

第十八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和建设面积总量

本规划中,由于本次公共租赁住房包括新就业职工公寓,考虑到未来保障房建设需要,公共租赁住房套内实际建筑面积按每套平均40平方米设计,公共部位分摊面积按套内面积25%计算户型以两房一厅为主考虑到保障性住房小区对基本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的要求,按住宅面积的20%配建公建配套设施,故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筑面积住宅建筑面积加上公建配套面积测算

阳江市区(江城区)2013-2017年需建设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为9.64平方米各年度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为:2013需建设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1.90平方米,2014年为1.80平方米,2015年为2.10平方米2016年为2.10平方米2017年为1.74平方米

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布局原则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布局,应体现总体布局和配套先行的原则。

总体布局原则。是指地块选址在符合阳江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前提下,结合城市发展战略方向和城市产业空间规划进行布局。在符合规划定位的前提下,依据保障性住房发展要求和建设时序,选址保障性住房储备用地,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作用,实现保障性住房在空间上的合理分布,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需求。保障性住房布局应体现区域均衡和职住平衡,保证保障性住房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达到相对均衡,满足保障人群的地缘、交通等要求,防止“大疏大密”的空间格局。

配套先行原则。保障性住房小区周边的肉菜市场、医院、中小学校等公建配套设施是中低收入人群的重要生活保障,应在公建配套设施比较完善的区域、或靠近重点发展地区储备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或在交通出行、配套设施、居住环境等方面得到改善的地区储备建设用地。在城市建设用地不足地区,应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选址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按居住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在使保障性住房的居住品质得到保证的同时推进宜居社区的建设。

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布局重点区域

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布局原则和住房保障需求量,阳江市城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布局重点区域为江城区交通便利地区。规划期内,政府主导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初步选址为阳江市原高新区随垌地块、阳江市国营小刀厂旁地块、阳江市国营豆豉厂旁地块、三江村原三江牛皮厂旁地块、那格工业区西侧地块,规划期间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际需要,实时动态调整地块选址。鼓励引入社会力量在各镇中心区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当地群众住房困难。阳江市区(江城区)住房保障规划(2013-2017)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选址示意图详见本规划附图。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考虑到阳江市规划限制条件,以及建设用地紧缺和集约用地的要求,保障性住房建设容积率以3.0左右为宜。根据阳江市城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总量和相关规划指标测算,规划期内阳江市需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面积为3.21公顷。各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分别为:2013年,提供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0.63公顷;2014年,提供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0.60公顷;2015-2016年,每年提供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0.70公顷;2017年,提供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0.58公顷。

第二十二条 建设资金供应计划

阳江市保障性住房单位投资额为2500/平方米(包括前期费用、建安成本、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等),住房套均建筑面积按50平方米计按住宅面积的20%配建公建配套设施规划期内,阳江市住房保障资金供应总量为24100元。各年度住房保障资金供应计划量为:2013年,住房保障资金供应量为4750万元;2014年,住房保障资金供应量为4500万元;2015年,住房保障资金供应量为5250万元;2016年,住房保障资金供应量为5250万元;2017年,住房保障资金供应量为435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建设资金来源

阳江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住房租赁补贴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2)市、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3)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4)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资金;

5)保障性住房和经营性物业出租回收资金;

6)企业投入的自有资金;

7)社会捐赠资金;

8)经政府批准可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其他资金。

第五章 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计划

第二十四条 2013年住房保障计划

2013年,阳江市建设公共租赁住房316套,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为1.90万平方米;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0.63公顷;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4750万元。

第二十五条 2014年住房保障计划

2014年,阳江市建设公共租赁住房300套,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为1.80万平方米;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0.60公顷;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4500万元。

第二十六条 2015年住房保障计划

2015年,阳江市建设公共租赁住房350套,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为2.10万平方米;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0.70公顷;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5250万元。

第二十七条 2016年住房保障计划

2016年,阳江市建设公共租赁住房350套,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为2.10万平方米;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0.70公顷;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5250万元。

第二十八条 2017年住房保障计划

2017年,阳江市建设公共租赁住房290套,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为1.74万平方米;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0.58公顷;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4350万元。

第六章 住房保障政策与策略

第二十九条 合理规划保障性住房项目选址和产品设计

保障性住房项目选址应尽量在靠近老城区或中心城区的位置,如确实需要在较远地方布置,则应选择交通便利的区域,选址距离公交站点的距离一般不应超过500米。通过便捷的公交系统,减轻入住的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的通勤成本;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增加异地安置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吸引力。

适当提高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强度、采用紧凑、实用的产品设计,尽量压缩私人居住空间,做到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同时减少不符合条件人群搭便车现象的发生。

第三十条 完善保障性住房小区的配套设施建设,切实关注保障对象的实际需要

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尤其是在较偏远区域兴建的社区,更应加快各类设施建设速度,做到配套先行,满足入住后日常生活、就医、就学的需要。参照其他城市的经验,出台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技术专项指引,根据特殊人群的需要进行有针对性的配套设施建设真正做到住房保障,以人为本

第三十一条 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管,确保质量安全

住房是群众安身立命之所,质量安全至关重要。要加倍重视工程质量。建立健全经济、适用、环保、节约资源、安全的住房标准体系。完善住宅建设质量管理机制,严格住房建筑质量管理鼓励使用节能新材料新技术,进一步提高新建住宅的综合性能。转变住宅生产方式,加快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开发和推广资源节约和废弃物循环利用技术,建立“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技术体系。

第三十二条 丰富住房保障产品类别,满足不同群体保障需求

除了提供租赁型保障产品外,增加租赁补贴作为实物保障的补充,以便更好地满足保障对象差异化需求。此外,政府引导,建设包含住宅功能的复合型科技创意园区和人才公寓或是在普通商品房项目、“三旧”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人才公寓等,解决引进人才和新就业职工的居住问题

第三十三条 拓宽融资渠道,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难题

积极拓宽住房保障融资渠道,尝试通过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保障房的方式,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和用地的困难。此外,通过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基金支持;争取政策性拨款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瓶颈问题。

第三十四条 建立公平严格的住房保障准入标准

积极借鉴国内外城市的成功经验,建立公平严格的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对住房保障申请人的年龄、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状况和资产状况等制定严格的标准,其中住房标准、收入标准和资产标准是居民申请住房保障的主要标准。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居民收入状况、保障房建设量和轮候期限等因素,每年定期调整资产和收入标准。

加强住房保障的准入审核。从申请人家庭收入、资产标准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方面严格把关,强化准入管理。依托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加强部门联动,实现信息共享,提高资格审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三十五条 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准入机制

建立辖区内住房保障动态申报和管理机制,及时掌握需求信息,以便实现以需定建、动态调整、优化管理。针对引进人才、残障人士、长者、单身人士等不同人群的需要,设立独立的申报通道,以优化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

第三十六条 规范保障房性住房的分配管理

坚持公平分配,使保障的群众真正受益。完善住房保障的受理、初审、再审和配屋等准入流程。实现住房保障信息的公开与共享,住房保障信息通过网络或媒体公开,从而接受社会监督。利用网站、报纸和电视等媒体对保障性住房轮候信息和分配信息等进行公告或公示,使保障性住房轮候在社会监督下有序进行。加强对公租房分配方案的审核和监督,实行登记结果、分配过程、分配结果三公开,确保公租房分配公开、公平、公正。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后续监管工作,在入住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采用适度差异化租金标准,完善退出机制,在不挫败困难群众自我改善生活条件积极性的基础上,确保公共资源使用的公平性。

第三十七条 严格住房保障退出管理

健全住房保障退出机制。在住房分配入住之后,跟踪住户的变动情况,然后根据住户的变动情况做出是否继续享受住房保障的决定。加强住房保障资格监管和住房使用情况巡查,强化合同管理,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取消其保障资格。通过鼓励群众举报、不定期检查、入户调查、信函索证等方式,强化住房保障监管。

建构系统且严厉的住房保障违规惩罚措施。无论是住房保障的准入还是住房保障的退出,无论是住房保障的申请者还是住房保障的管理者,一旦违规,将会遭到严厉制裁或惩罚

第三十八条 加强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出台保障房小区物业管理规定,明确各方职责、权限;设定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标准和服务内容;建立物业管理早期介入机制、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续聘、考评机制和探索物业服务费用补贴机制。加强保障性住房小区配套的经营性用房的运营管理,对规模较大的,可引入专业化团队运作,提高运营绩效,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阳江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提供资金支持。

第三十九条 创新社区管理机制,完善保障性住房小区社区服务

加大扶持力度,创新社区服务管理机制,发挥属地管理优势,以属地街道、居委为主导,支持建立保障性住房社区自我管理组织,探索推行“网格化”社区管理;民政、教育、医疗卫生等各部门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各组织参与,引导各类社区志愿者、非盈利社会机构和慈善机构进驻保障性住房小区,提供促进就业、扶贫解困、教育助学、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帮扶,共同建设团结互助、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人居环境。

第四十条 充分利用园区配建员工公寓和成熟租赁市场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

加强规划指引,加大对园区配建员工宿舍(公寓)的支持力度,从税收、用地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鼓励企业、园区建设保障性住房。出台专项政策,鼓励开发企业、集体和个人在园区附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协助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

依托阳江市成熟的租赁市场,利用好存量房,尤其是城中村出租屋等中低价位的房源,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居住问题。加强出租屋管理,投入资源,整治城中村的社会治安、环境卫生与消防隐患,尽力为外来人口创造适宜的居住环境。

第七章 住房保障规划制度和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住房保障规划实施中的责任

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规划实施中的事权和责任,全面落实本规划确定的住房保障目标和各分项目标,明确各部门执行规划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奖惩措施,并将住房保障规划实施评价结果作为相关各级政府业绩考核的标准。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财政局、国土局每年应根据本规划的有关要求及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和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计划、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以及建设资金安排预算等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民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责任,共同抓好组织落实、制度落实。

第四十二条 建立规划实施的评价机制

建立行之有效的住房保障规划实施评价机制,保证住房保障规划实施质量以及规划与现实情况的契合程度,根据存在问题和发展要求对规划实施和调整提出意见,及时修正和完善住房保障规划。其中包括:对规划编制过程的评价,提出规划编制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是否体现公众意愿等方面的评价意见;对规划编制成果的评价,提出规划成果是否科学合理的评价意见;对规划实施效果的评价,提出规划的实施是否能有效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达成规划目标的评价意见。

第四十三条 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

加强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实施情况动态跟踪机制,使住房建设规划、实施和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的合作机制,对全市住房建设数据定期摸底普查,加强信息、数据的交流和统一。在规划实施中,对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会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四十四条 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社会监督

增加住房保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群众对住房保障的理解,建立起住房保障工作公开查询制度,确保各项政策得以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划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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