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全媒体记者/杨世华)3月28日,微信公众号“药事汇”发布的一则“大参林卖假药事件引起广东民众广泛关注”消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4月1日下午,阳江市阳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大参林卖假药事件引起广东民众广泛关注”一文向媒体作了通报。通报称,到目前为止,没有发现阳江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阳西县兴华路分店及其配送中心茂名市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有购进、销售过批号为14120059的拉米夫定片。下一步,该县药监、公安部门将联合对批号为14120059的假药拉米夫定片的来源进行彻查。
投诉人称购进的药品拉米夫定片是假药
据介绍,去年12月5日,投诉人姚某某到阳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称其于2016年11月16日上午,在阳江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阳西县兴华路分店购进的批号为14120059的药品拉米夫定片是假药。
12月8日,药监部门对被投诉药店营业场所和购进票据进行检查,没有发现批号为14120059的拉米夫定片。该药店销售记录显示,11月16日有销售两盒批号为16020046的拉米夫定片给投诉人。
12月12日至13日,药监部门对辖区内的所有大参林连锁分店、大型零售药店等进行了核查,没有发现有经营批号为14120059的拉米夫定片。12月16日,药监部门再次对被投诉药店经营的拉米夫定片进行抽样检验,因该药店批号为16020046的拉米夫定片已全部销售,所以对现场仅有的批号为16060003拉米夫定片进行抽样检验,经阳江市检测检验中心检验,检验结果符合规定。
12月27日,投诉人妻子潘某某到药监部门进行投诉补充说明,并提供投诉人购买的批号为14120059的药品拉米夫定片7片;12月31日,又提供了上述药品的外包装及说明书。
公安部门调查认为被投诉药店没有犯罪事实
12月31日,阳西药监局发协查函至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请求协助调查,并于今年1月18日接到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复函确认:投诉人妻子潘某某提供的批号为14120059的药品拉米夫定片为假药。当日,阳西药监局决定对该投诉进行立案调查。鉴于案情复杂,且涉案药品为假药,阳西药监部门于今年1月22日将该案件移送阳西县公安局处理。
经阳西县公安局调查,没有发现被投诉药店及其配送中心茂名市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购进、销售过批号为14120059的拉米夫定片。茂名市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商品销售出库单显示,被投诉药店于2016年7月13日购进了两盒批号为16020046的拉米夫定片,未显示购进过批号为14120059的拉米夫定片。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公安部门认为被投诉药店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依法不予立案,并于今年2月9日将案卷退回阳西药监局处理。
今年2月13日,药监部门将阳西县公安局处理情况电话告知投诉人,投诉人对处理情况非常不满,情绪激动,声称将逐级上访解决此事。
3月25日至27日,因投诉人家属多次到被投诉药店拉横幅,并堵塞药店门口,不听劝阻,致使药店无法正常经营。经教育无效,阳西县公安局于3月27日依法将涉嫌扰乱单位秩序的4人作行政拘留处罚。
据介绍,接下来,当地药监部门将联合公安部门对批号为14120059的假药拉米夫定片的来源进行深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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