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阳环罚字〔2017〕70号)
来源: 时间:2017-10-31 15:46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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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江市江城区凯鸿居美食店: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702600475962 

  经营场所:阳江市江城区安宁路341 

  经营者:陈金兰 

  公民身份号码:440726196308230728 

  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市府旧址安置小区B21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711日对位于阳江市江城区安宁路341号的阳江市江城区凯鸿居美食店(以下简称“你店”)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店建设项目为餐饮场所,主体工程为厨房,有2个基准炉头。经查,你店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营业时主要排放厨房油烟,建有需要配套建设的油烟净化设施,但该配套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擅自于20149月建成并正式投入营业。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17711日《阳江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阳江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你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920日告知你店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店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店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因此我局认定你店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1791日作出的《阳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环罚告字〔201770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第二类第2.8条第1款第1项的标准,我局决定责令你店立即停止厨房的使用并对你店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店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阳江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你店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阳江市分行 

  帐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帐号:10144075860824103500908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店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江市环境保护局 

                               201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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