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阳环罚字〔2017〕69号)
来源: 时间:2017-10-31 15:45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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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江市江城区麦氏振升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2MA4UHN0K04 

  住所:阳江市江城区体育北路28号金山瑞景212号铺 

  法定代表人:练思焕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75日对位于阳江市江城区体育北路28号金山瑞景212号铺的阳江市江城区麦氏振升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公司建设项目为洗车场,建于非敏感区,营业面积约300平方米,主体工程是汽车清洗车间,主要设备有空气压缩机1台、自动洗车机1台、脱水机1台。经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未报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擅自于20159月开工建设,于201512月建成并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1775日《阳江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和2017724日《阳江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91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因此我局认定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17912日作出的《阳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阳环听告字〔201769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已建成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根据法工委复[2007]2号文《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应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参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第一类第1.1小节第1款第3项的标准,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清洗车间的使用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阳江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阳江市分行 

  帐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帐号:10144075860824103500908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江市环境保护局 

                               201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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