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阳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阳江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阳江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阳江市规范和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现就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存比例
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自行选择。每个单位原则上只能选定一个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
二、缴存基数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6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2017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2017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调入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职工最高缴存基数:阳江市2016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520元的5倍(职工最高缴存基数不得超过22600元)。
职工最低缴存基数:困难企业的缴存基数可按广东省公布的三、四类城市最低工资标准1210元计算。
三、计算方法
职工个人缴存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额各不得超过2712元。困难企业的缴存基数可按广东省公布的三、四类城市最低工资标准1210元、最低缴存比例5%来计算,最低缴存额各不得低于60.50元。
四、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现行政策文件规定向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由公积金中心上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补缴缓缴公积金。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反映。
阳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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