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广东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17〕7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我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阳江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提高至100万元。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对本地区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阳江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阳财采购〔2016〕76号)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该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订或废止。
注: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17〕17号”
阳江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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