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实施《阳江市国土资源局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对市区已出让同一使用权人且相邻宗地规划技术指标相互调配使用问题的规定》的通告
来源: 时间:2017-11-07 11:43 【字体:
转载分享:
0

 

 

 

 

 

 

附件:

阳江市国土资源局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

建设局关于对市区已出让同一使用权人

且相邻宗地规划技术指标相互调配

使用问题的规定

 

为更有效利用土地,促进我市市区地块的开发建设,根据《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的有关规定,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市区原已出让的,同属同一使用权人且相邻宗地之间规划技术指标相互调配使用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允许对已出让且属同一使用权人的相邻宗地相互调配使用原各用地之间的规划技术指标。宗地先办理规划调整并重新核发用地规划条件后,再办理宗地相互调配使用规划技术指标的相关用地手续。调配后用地的规划技术指标与调配前相应各地块在原出让时约定的规划技术指标的各类指标总量一致,上述规划技术指标应含按土地出让时约定的类型,如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配套设施等。

相邻宗地包含如下两种情况:1、宗地的边界彼此相连或连接;2、宗地之间间隔有市区道路(或河道、沟渠)等情形;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单位(受让方)相互调配相邻宗地规划技术指标的申请,经征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对于涉及土地用途变更或与原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一致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向原批准机关报告启动修改、公示、专家论证)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及调整后用地规划条件同时报市城规委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再核发相应用地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对于不涉及土地用途变更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经将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的用地调整后的规划条件报市城规委审议通过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批准并核发相应用地调整后的规划条件。

三、用地单位(受让方)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发的相应用地规划条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收到相关申请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需先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摇珠确定地价评估机构承担涉及土地地价的评估工作。地价评估机构应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国土资厅发﹝201320号)中有关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评估规定评估涉及调配规划技术指标的地价,评估费用由受让申请方负责,评估机构的收费标准按不超过标准的50%收取。

四、经评估,如宗地评估地价总值上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缴宗地地价增值额后,为同一权属的土地使用权人办理用地手续;如宗地评估地价总值下降或价格不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需收缴地价,为同一权属的土地使用权人办理用地手续。以上用地手续的办理需报市政府批准同意,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在土地使用者缴纳应缴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后,办理用地手续。

五、以上相邻宗地符合合并核发不动产权证规定的,宗地相互调配使用规划技术指标后核发土地使用年限应以宗地相互调配优化规划前对应用途中最低使用年限地块的使用年限来核准。如申请人申请按宗地相互调配使用规划指标前对应用途地块中最高使用年限的地块的使用年限核发宗地的使用年限,土地权属人须按规定补缴相应地块延长相应土地使用年限的土地价差。

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调整后用地的规划条件完善用地手续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再办理相关规划的审批手续。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订或废止。原《阳江市国土资源局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对市区已出让同一使用权人且相邻宗地规划技术指标相互调配使用问题的规定》(阳国土资﹝201633号)同时废止。  

〔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阳部规〔201619号〕

相关文件:


文档附件:


关于我们 | 网站帮助 | 网站地图 | 隐私申明

版权所有?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管理维护:阳江市政务服务管理局(阳江市大数据发展局)

网站标识码:4417000019 备案序号:粤ICP备05062564号-1

网站报障:0662-3367662  粤公网安备 44170202000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