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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阳江各单位:
为确保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安全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从0.7%调整为1% ,执行时间从发文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订或废止。本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17]14号”。
特此通知。
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阳江市财政局 阳江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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