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发展改革局价格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来源: 时间:2017-12-07 17:1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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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推行价格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在价格监管工作中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价监〔20161370号)和《阳江市全面推行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阳商改办〔20177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价格监督检查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在依法实施价格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随机抽查工作和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坚持依法监管、公开透明、 公正高效和协同推进的原则,切实规范价格执法行为,创新价格监管方式,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防范和杜绝检查任性、执法扰民、执法不公和执法不严等问题,提高价格监管效能,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局价监查局具体实施本机构业务范围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五条 本机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阳江市发展改革局公布的权责清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价格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执法依据等并向社会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2016年实现70%以上的价格检查采取双随机方式开展, 初步建立随机抽查工作机制;2017 年以后,除有必要实施全覆盖的检查之外,力争实现价格检查采取 100% “双随机方式开展,形成较为健全的随机抽查工作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事项可以开展价格检查,除此之外一律不得擅自开展价格检查:一是否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二是否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三是否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七条 依托 12358 价格监管平台,建立价格执法人员名录库,将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务、价格行政执法证号等,录入双随机一公开操作平台,并对外公示,作为随机抽查的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第八条 根据本机构职权范围,建立检查单位名录库。一是按照价格监管实际需求,通过国家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分阶段、分行业获取价格监管经营者名录库。2017 年建立金融、药品、医疗服务、物业、旅游等行业和领域的价格监管经营者名录库及子名录库;2018 年基本建立按重点行业和领域分布的价格监管经营者名录库和子名录库。检查单位名录库依据单位生存状态,动态调整,确定抽查频次,实现分类、分事项检索并随机抽取。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九条 本机构年初需根据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工作安排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

第十条 本机构在实施年度专项检查计划时,采取双随机的方式,即从检查单位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并根据国家和省下发制定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具体流程、内容和时间段,检查人员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内容,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段内自主确定具体的检查时间。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的抽取,可以通过摇号、机选或者抽签等方式在价格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产生。 随机抽选的执法人员属于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及时予以调整,并另行随机抽选。

第十二条 检查对象的抽取要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某一行业和领域开展价格检查时,随机抽查经营者的比例一般在 5%左右;如果某行业或领域经营者数量较少可抽查1—2家;对某一行业和领域随机抽查的频次,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两次。

价监机构要建立抽查比例和频次与被抽查对象信用状况挂钩的机制。对各类信用评价较高的市场主体,减少或免于抽查;对各类信用评价较低特别是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以及投诉举报多、价格信用差、发生过严重价格违法行为的经营者,应当重点抽查并加强日常监管。

第十三条 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及时在市发展改革局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抽查过程以及被抽查单位检查、违法和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本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不依照本细则开展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局价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阳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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